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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對於現時無數侵權行為點睇?
  suning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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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8 10:16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對於現時無數侵權行為點睇?

我個人認為非常廣,包括個人俏像,如果在街上被人影到,是否也是侵權?從事新聞及電影製作者,途中在街上拍攝別人品牌或招牌又會怎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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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花子姐姐     Rank: 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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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3 07:05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在拍攝期間拍到品牌的招牌應該唔算侵權掛
邊有可能成條街無一個招牌
你會唔會對侵權呢兩個字誤解左呢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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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suning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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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3 11:47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世上冇可能的事太多,對侵權呢兩個字誤解左,當然不會,凡未得品牌或商品特有人授權者,都是侵權行為,包括個人俏像,都是犯法,祗是人家招牌還末有註冊或不追究,大陸曾經發生楊洲抄飯版權事件,它的品牌及商品楊洲抄飯材料有.1泠飯,2叉燒3蔥4雞蛋5鼓油...等,但被它人侵權而告上法院,死未,將來楊洲抄飯隨時冇得食,此事也曾在新聞透視報道過,絕對真的,侵權如果立法成功,所有科技復製及攝影產品,全部都隨時變了非法武器,也時大陸楊洲抄飯第二個翻版,人人冇得用,有一點大家有沒有留意,原來大家在街上聽歌,不要給別人聽到,否則也是犯法,此文是在CD盒列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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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52612     Rank: 4Rank: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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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4 12:22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是否侵權是有法例厘定,不同國家對侵權都有不同演繹,但別忘記自己身在何處。
亦希望你知道,直到現在香港仍然是沒有俏像權的。





無知是沒有罪的,但也不能歪理當道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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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suning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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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4 12:38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在拍攝期間拍到品牌的招牌應該唔算侵權,點解拍攝期間拍到品牌的招牌應該唔算侵權 , 他們拍完後,可用來賣埠賺錢,難道他拍到的影片內容是錢,借給別人觀看是犯法,而人家的招牌被拍攝者偷拍,不是犯法嗎?難道人家的品牌不值是錢,雖知品牌也要時間思考才能製作,所以侵權行為立法,祗會帶出很多問題,刑事法,立法容易,取消難,雖知刀可傷人,,也可傷己,凡事都要想清楚,(今天高時你好採,日後低時你自受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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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52612     Rank: 4Rank: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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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4 12:58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我認為你應該要清楚自己想要討論的問題重點,
香港一直也有版權法存在,版權持有人若果認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民事控告,
而香港政府現在所咨詢的是將網上侵權行為刑事化,而不是將所有侵權活動刑事化。

引用你所說的,凡事都要想清楚。



最後編輯: cas52612 : 2007-4-14 01:19 AM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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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suning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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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5 08:20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(1)影 印 ( 2) MP3   (3)影像及 藝員俏 像權      你說對□版權持有人若果認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民事控告,但也有人改刑事,不信 看看事情發展□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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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牛丸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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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5 08:51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 添加 牛丸 為MSN好友 通過MSN和 牛丸 交談
我諗唔會因為少少野而告你掛...1個招牌俾人影到,唔係負面報導,咪當宣傳囉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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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s52612     Rank: 4Rank: 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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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16 12:37 A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

QUOTE:
原帖由 suning 於 2007-4-15 08:20 PM 發表
(1)影 印 ( 2) MP3   (3)影像及 藝員俏 像權      你說對□版權持有人若果認為利益受到侵害可以提出民事控告,但也有人改刑事,不信 看看事情發展□□

你要清楚知道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分別!
案件影響公眾的才會列為刑事,而你所提的還未算呢;現在網上侵權政府也先咨詢意見才作決定,若果你所提的例子也要用納稅人的金錢來處理的話,試想有多少人會支持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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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lamray     Rank: 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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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07-4-21 07:41 PM  資料  個人空間  短訊  加為好友 
離一離題,侵權行為像是被說成現今最大的社會問題,我記起某本書提及無數的侵權行為,當年正是滋潤著無數內地文化人。我們本土廟街文化,誰說不是侵權行為的另一集中地。我無意給侵權辯護,只是覺得好像把問題說的太嚴重。

對於現今侵權行為,我作些許補充:
1. 要有投訴人 或者 2.已在知識產權處登記(名字不確定)。
之後才有行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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